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回应:保密审查不影响向外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3日表示,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很好的保障。
                          

      据了解,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按照新《专利法》的规定,这部分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尹新天在当日国新办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一方面将忠实地履行《专利法》规定的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尽可能方便的条件。
                          

    “具体体现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的,最迟需要在4个月内告诉申请人,最迟在6个月内把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他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审查做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时限而没有做出通知,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申请专利,“这样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他同时解释说,4个月和6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最长也不得超过4个月或6个月,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他介绍,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看,多数的申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此外,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规定,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 发布时间:2010.02.05    来源:    查看次数: